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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醫院因私出國(境)旅游管理規定

發布時間:2015-04-16 00:00本文來源: 保衛部

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醫院職工因私出國(境)管理,保證醫療、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,根據國家相關法律、法規,結合醫院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 第二條 本規定中所稱職工系指我院在編在崗職工。

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因私出國(境)系指所需費用均由個人自理的出國(境)行為,是指出國(境)旅游的私人事務。

第四條 保衛部為醫院職工因私出國(境)旅游歸檔管理部門。  

第二章 因私出國(境)審批

第五條 因私出國(境)旅游的審批,既考慮申請人的具體情況,更應考慮實際工作需要,以保證醫療、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正常秩序為前提。

第六條 申請人必須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,申請內容包括出國(境)目的、時限、前往國家(地區)、經費來源等。

第七條 經所在部門、科室集體研究同意后,申請人在院網下載申請表,經由部門、科室負責人簽字后交于保衛部進行所剩簽字手續,后返表于申請人,前往其他部門開具其他證明。

第八條 保衛部負責將相關部門簽署意見的《因私出國(境)審批表》和有關材料報分管醫院領導把關,由醫院黨政主要領導審批。

第九條 各相關部門或個人要嚴格履行職責,對國家規定的重要涉密崗位人員,要嚴格審查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不得批準出國(境):

1.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公安機關、人民檢察院、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。

2.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的。

3.出國(境)后可能對國家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。

4.紀檢監察部門、保衛或保密部門正在調查有關案件的調查對象。

5.具有其它不宜出國(境)情況的。

第十條 已辦理因私出國(境)證件的,再次出國(境)前須按本規定重新履行審批手續。  

第三章 外事紀律

第十一條 各相關部門或個人因未按規定要求辦理審核(查)手續,造成國家利益或單位、部門工作損失的,應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,并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。

第十二條 凡在辦理出國(境)審批手續中隱瞞身份,以編造情況、提供虛假證明等手段獲取出國(境)證件的,或未經醫院批準,擅自出國(境)的,由保衛部立即報告醫院,按規定嚴肅處理。

第十三條 醫院職工在國(境)外應自覺維護國家和學校利益,不做有損國格人格和醫院名譽的事情,嚴禁參與非法組織活動;遵守和尊重所在國家(地區)的法律、法令和風俗習慣,要講文明、講衛生、講禮貌,樹立良好的形象。

第十四條 醫院職工在國(境)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國家秘密、科技秘密;對醫療、科研、生產中規定有密級事項的資料,未經主管保密工作領導的批準,不得帶出國(境)外進行交流,應保護醫院知識產權。

第十五條 出國(境)醫院職工要嚴格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和外事紀律,遇到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醫院。在國(境)外期間,有違紀違法行為的,損壞黨和國家形象的,危害國家安全或造成國家損失的,按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。  

第五章 附 則

第十六條 其它未盡事宜,按醫院有關規定辦理。

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,由保衛部負責解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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